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环罚〔2018〕0010号
秦皇岛市海岸海鲜饮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302731432675P 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址:海港区红旗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周兰英
我局于2018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昼间厂界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功能区厂界外声环境昼间55dB(A)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开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秦皇岛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承德银行秦皇岛分行
收款人全称:秦皇岛市财政局
账号:5013078200019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五日内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秦皇岛市环境执法支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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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单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 迎宾路中段八一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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