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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网: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河北修订《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发布单位: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1-01-04

      长城网讯(记者 乔娅)记者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短板,提升水环境质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修订,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标准》主要修订内容一是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5m3/d(含)~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二是删除了农村经济水平分类;三是修改了排入地表水体的标准分级和部分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和受纳水体功能,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四是提出了特殊区域的排放限值,明确了污水综合利用的执行标准。

        此外,《标准》修订适用范围一是适用于5m3/d(含)~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在500m3/d(含)以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所在流域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相应流域排放标准执行;没有流域排放标准的,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执行。二是“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厨房排水,农村公用设施和民宿等排水,以及农村餐饮行业经隔油处理后的排水”。农村生活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业废水、医疗机构污水等非生活污水。因此,混入非生活污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不适用本标准。

     为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标准》实施,《标准》对新(改、扩)建和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时间。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对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预留了一年左右的提标改造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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