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加强执法,监管精准。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环境执法是推动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管理办法》也进一步强化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职责。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的严格执法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信息化手段与现场核查双向发力,实现监管精准。一方面,排污许可证整合了企业应当依法遵守的环境管理要求,是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的承诺书和公示板,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管的依据,也是公众监督的切入点。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用好许可证,利用清单式执法等执法手段,可以做到全面查、系统查,提高执法检查精准性与实效性。推动排污单位定期如实上报执行报告,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通过执行报告内容的核查,识别相关违法行为,明确违法线索。另一方面,当前环境监管执法手段日趋完善,许可管理也成为了信息化执法的助推器。全国许可平台的建立使环境管理的信息化有了基本保障,使信息公开的落实有了明确路径,使数据互联互通有了得力载体。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工作流程电子化,信息全过程公开,都在全国统一的平台上操作和完成,有效实现了“产污设施—治理设施—排放口”全过程精细化管控。排放口二维码标识的普及,也为环境部门证后监督管理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现场核查与线上核查的有机结合,为“一证式”管理打下基础。
政策链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作者: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排污许可技术部主任 杜蕴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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