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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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03-01

秦皇岛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推行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活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根据《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冀政[2010]15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本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主要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是指在年度许可排放量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交易主体在交易机构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除省及省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排污权交易、跨市的排污权交易以及火电企业的排污权交易在省排污权交易机构进行外,其他排污权交易均在市排污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四条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是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核定分配、可交易削减量的核查、排污许可证的登记、发放和变更工作;

(二)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机构设立的审批,建立秦皇岛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

(三)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承担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建立和维护排放权交易信息网络平台,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负责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转。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遵循统一管理,总量控制,优化配置,改善环境,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

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交易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单位。

受让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或总量控制,需要新增或回收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单位。

第七条 市控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的来源,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初始分配时政府的预留量;对有偿获取排污指标的企业,因转产、关闭或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进工艺、深度治理等,腾出指标的回购量;对无偿取得排污指标的企业,因上述情况腾出富余指标的回收量;对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取缔的企业强制回收的排污指标。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规定:

(一)建设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必须通过交易取得;

(二)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放权指标经过核定分配后有偿使用;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优先保障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秦皇岛市优先培育发展的新兴产业;

(四)下述单位不得参与交易:非合法的排污单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排污单位、污染限期治理期间的排污单位、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被实施挂牌督办的排污单位;

(五)有偿获取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因转产、关闭或经过调整产业结构、改进工艺、深度治理等,主要污染物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因建设项目调整而发生购置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闲置的,应申报核准登记;

(六)主要污染物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年度许可排放量的,以及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闲置的,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储存;

(七)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主体,可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须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活动;

(八)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一般采取电子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转让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九)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格,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确定的交易基准价格执行,市场成交价格不得低于交易基准价格;

(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变更登记手续;

(十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双方持交易凭证和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交易确认文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环评文件审批。

第九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的收回

排污单位合法拥有的可交易的主要污染物年度可排放量储备期为两年,超过储备期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不高于原购买价格收回排污指标。

无偿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权的排污单位如发生关闭、迁出秦皇岛市行政区域等情况,其排放权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回;通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获得的市场主体发生上述情况的,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权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回购。

排污单位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各级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取缔等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的排污指标,经审核批准后,可以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或政策性补贴,也可以储备。

第十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的资金收缴使用管理。

转让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所得收益,应当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出让金。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按《秦皇岛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虚报谎报项目、捏造排污事实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牟利的单位或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通过交易取得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和本办法制定本市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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