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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出让金收缴标准及范围
发布单位: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1-01-18
秦皇岛市排污权出让金征收标准及范围
征收部门:秦皇岛市、县、区税务局
序号 征收项目 计量单位 征收标准 征收依据 征收对象
1 化学需氧量     排污权出让金 元/吨 6000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2011]202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制定我省2021-2025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格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0]1847号)、河北省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业务衔接工作的通知》(冀税发[2020]145号) 全市范围内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
2 二氧化硫       排污权出让金 元/吨 7500
3 氮氧化物       排污权出让金 元/吨 9000
4 氨 氮           排污权出让金 元/吨 12000
说明:1、征收标准(即: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为交易底价,市场成交价不得低于征收标准。2、排污权出让收入按次征收,排污权使用期为5年,以项目试生产时间起计算。3、市生态环境局举报途径:(1)举报电话:3629106(2)网站: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网站(3)电子邮箱:qhdhbggzx@163.com(4)通讯地址:海港区迎宾路八一街东段市生态环境局(5)责任领导:康瑾瑜(6)责任人:杨述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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