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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43号)
3、《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字[2015]133号)
4、《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出让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冀财建[2011]202号)
5、《河北省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格的通知》、《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标准》
二、实施单位
秦皇岛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为我市排污权交易工作管理部门,为全市排污权提供交易服务,在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和指导下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三、项目名称
国家和本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即: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氨氮(NH3-N)。
四、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海港区燕山大街109号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3650051,联系人:杨述培。
五、办理流程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总量确认→出让方(受让方)提交相关材料和提出事项申请→排污权交易管理部门编制交易项目委托协议→秦皇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受理、发布交易项目信息、组织签订合同或协议、出具《成交通知书》→市排污权交易管理部门录入、核定缴费信息→中标人下载打印非税缴费通知单、申报并缴款。
六、办理时限
1、项目委托。市排污权交易管理部门收到提交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项目委托。
2、非税缴费通知。市排污权交易管理部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信息录入及核定,生成非税缴费通知单。
七、提交材料
(一)向市生态环境局排污权交易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
1、《河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书》原件或复印件;
2、《秦皇岛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申请书》盖章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向秦皇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的资料:
项目公告中要求提交的资料。
八、征收标准
执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格,交易基准价为交易底价,市场成交价不得低于交易基准价。
九、征收对象
现有排污单位及全市范围内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中标人为缴费主体。
十、使用期限
排污权出让收入按次征收,排污权使用期限为5年,以项目试生产时间起计算(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十一、征收部门
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秦皇岛市、县(区)税务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十二、市生态环境局举报途径
举报电话:3629106(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电子邮箱:qhdhbggzx@163.com
网 站: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通讯地址:海港区迎宾路八一街东段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领导:康瑾瑜 电话:3629106
责 任 人:杨述培 电话:3650051 |
主办单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迎宾路中段八一街
维护单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 迎宾路中段八一街
邮箱:qhdhbxxzx@126.com 邮编:06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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