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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召开矿山企业环境整治工作部署会
发布单位:昌黎县分局 发布日期:2021-05-08

为了防止矿山开发产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强化矿山企业环境管理,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露天矿山企业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力度的通知》和市矿山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倒逼矿山限期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5月7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昌黎县分局与县资源规划局联合召开了矿山企业环境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会。县审批局、水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和各矿山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对7家矿山企业环境整治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一是有环评审批文件并已建成的企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是有环评审批文件但尚未建设的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已超过五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三是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须报请审批部门进行现场核查,企业按核查整改项目完成整改后,由审批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同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四是有环评审批文件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企业应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并组织开展自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五是矿山企业要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

要求各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河北省矿山生产建设标准》《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落实整改要求,确保在9月15日前,高标准完成整治任务。(自然生态科 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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