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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单位:环境执法支队 发布日期: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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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规范(试行)》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局执法单位(内设科室、局属单位、派出分局)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不当行为或不作为,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的行为,可依法向局法制机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局执法单位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告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投诉举报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并载明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职业、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七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需要被投诉举报的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协助调查的,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局法制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调查完成后,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经集体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局务会审定后,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对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对查证属实的,责令依法改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局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调查处理结束后,局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局法制机构及其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五条 局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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