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
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分局,机关有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了《秦皇岛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审查制度
2.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制度
3.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纠错制度
4.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测与应
对制度
5.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发布、撤
销和更新制度
6.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
7.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行为用语指引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日
附件1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公示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示”、“谁公示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五条 对拟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下列审查:
(一)行政执法信息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
(二)行政执法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等;
(三)行政执法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等;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情形。
第六条 经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形的信息,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六)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经行政相对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七条 未经审查批准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得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产生信息机构的填报人对拟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认真校对;
(二)信息填报人所在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示的初步意见;
(三)信息填报人所在机构的主管领导提出是否公示的审查意见;
(四)负责信息公示审查的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对已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第七条的审查程序,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九条 对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审查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相关科室、支队、各县区分局的行政执法公示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责任是指在行政执法公示活动中所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应当遵循“谁执法谁公示”、“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应当执行《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载体主要包括:
(一)“信用中国”、“信用河北”、“信用秦皇岛”;
(二)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
(三)河北省“互联网+监督”系统;
(四)河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五)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
(六)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官网;
(七)其他公示载体。
第七条 各执法单位可以明确两名工作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以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内容公示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公示的;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公示的;
(四)未按照指定载体公示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公示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纠错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相关科室、支队、各县区分局的行政执法公示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纠错是指在实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活动中,对错误信息进行纠正、更正。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纠错应当遵循“谁执法谁公示”、“谁公示谁纠错”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更新。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调查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更正公示信息。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行政执法信息公示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更正。
第八条 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重新公示。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测与应对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舆情监测应对管理工作,维护生态环境部门的形象与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相关科室、支队、各县区分局的行政执法信息舆情监测与应对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信息监测与应对是指在行政执法公示活动中,因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引发舆情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测与应对,应当遵循“谁公开谁负责、谁负责谁监测、谁监测谁应对”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测与应对,应当按照“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置”工作基本要求,针对不同舆情事件,制定相应的舆情处置应对方案,做到不回避、不拖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测与应对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误解误读的;
(二)对公众切身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对民生领域造成社会影响的;
(四)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
(六)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监测与应对的。
第七条 发现行政执法信息存在舆情事件的,应当边监测、边汇报、边应对。
第八条 对工作消极、不作为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决定公开、撤销和更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相关科室、支队、各县区分局的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发布、撤销、更新,应当遵循“谁执法谁发布”、“谁发布谁撤销”、“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的,应当重新公开。
第七条 一般失信、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及时从“信用中国”、“信用河北”“信用秦皇岛”等载体撤销。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执法决定,公示期满三年后撤销。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不应当公开的,发现后应当立即撤销。
第九条 发布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超过时限或需要增补、更新内容的,应当及时更新并发布。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行政执法情况,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秦皇岛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职权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快速高效的原则,如实填报数据,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四条 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负责执法统计报告工作,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告相关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岗位设置及执法人员在岗情况;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数量、办理情况;
(三)行政复议(包括作为被申请人)和行政应诉案件数量、办理情况;
(四)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
(五)行政执法案件移交进行刑事立案处理的案件数量及办理情况;
(六)需要统计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统计公开前,各执法单位需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预判,并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各执法单位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7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行为用语指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树立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第三条 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执法主体的名称。例如:你好!我们是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请您查验。
第四条 进行执法检查时,清楚明了地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们依法在您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请您配合。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我们正在进行现场查(勘验)或制作笔录等,请你协助配合。
第五条 要求出示有关证件、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求出示的证件或需要提供的资料。例如: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请出示你的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验收意见、污泥处置台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等),我们有义务为你保守相关秘密。
第六条 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例如:
(一)现在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我们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如果你不如实回答,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现在进行录音(或录像)取证,请如实回答。若你不如实回答,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法律规定,现对××进行抽样取证,请你配合。这是抽样清单,请你签字确认。
(四)由于××(证据名称)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我们现在需要对××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将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你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名称)。你(单位)负有保管责任,如证据灭失或转移,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请你核对。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七条 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行政相对人阅读、核对笔录,并清楚地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该当场将笔录内容向行政相对人宣读。例如:这是我们制作的××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以上内容我已阅,属实”,并请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无书写能力的,由行政相对人捺手印)。
第八条 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拒绝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当简单明了地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请你再次考虑是否签字。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检查、调查取证等完毕后,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谢谢!谢谢你的配合,再见!耽误你的时间了,请走好!
第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现场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一条 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要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准确无误地告知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还应当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例如:宣读《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二条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的,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是否采纳的理由和依据。例如: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你公司提出××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我局进行了复核(研究),认为你在陈述、申辩,听证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部分成立、不成立),决定予以采纳(部分采纳、不予采纳)。
第十三条 告知救济权利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具体方式、期限和途径,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名称。例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例如: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确认签收。
第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时,要明确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由于你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留置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依法当场收缴罚款时,准确无误地告知缴纳罚款的依据和具体数额,并向行政相对人开具罚款收据。例如: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现在缴纳罚款××元,谢谢合作。这是罚款收据,请核实。
第十七条 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时,要告知其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理由。例如:对不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第十八条 依法向银行交纳罚款的,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交纳罚款的地点和期限。
第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拒绝缴纳罚款的,要告知法律后果。例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当行政相对人妨碍公务时,警告对方不得妨碍公务,并告知法律后果。例如:请保持冷静!我们是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执行公务是违法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请大家配合。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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