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为本局的法律顾问机构,负责本局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局的法律事务,指导县、区局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 聘请法律顾问经费列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对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法律顾问可外聘专家、律师,也可由本局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六条 本局的法律顾问处理下列事务:
(一)为重大环境行政决策和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制定、审查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为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审查以本局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七)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有法律顾问提前参与:
(一)重大环境行政决策和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
(二)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
(三)涉及本局或本局工作部门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商调解阶段及立案阶段;
(四)需要法律顾问提前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 本局可聘请1至2名专家或律师担任本局的法律顾问。应当根据聘请的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支付合理报酬。
第九条 担任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所从事的环境法学教学、环境法学研究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三)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
第十条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具有较强的环境法律实务能力;
(三)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十一条 担任法律顾问的本局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未受过单位处分。
第十二条 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外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遵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采购。
外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聘用单位应当与聘请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四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聘用单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签署承办人姓名,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还应当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机构对聘请的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法律事务,应当在综合分析其法律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办理,向上级报送法律意见时,应当附上聘请的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六条 建立聘请的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应当建立对聘请的法律顾问的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第十七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办理聘用单位委托的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三)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四)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八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在办理受托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聘用单位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法律顾问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聘用单位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处理相关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配合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定,造成聘用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聘用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聘用单位有上述处理情况的,应当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涉及律师的,还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局可参照本制度开展法律顾问工作主办单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迎宾路中段八一街
维护单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 迎宾路中段八一街
邮箱:qhdhbxxzx@126.com 邮编:06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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