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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单位: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08-05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制定和执行行政决策,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决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决策责任的监督追究部门为局纪检监察机构。

第四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四)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第五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行政处分。

第六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 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第八条 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九条 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者给予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十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严重的过错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书面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决策责任追究决定,10日内直接送达责任人。

第十二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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