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
(一)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来源及修改;
(二)重大政策、制度的制订;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工作规划;
(五)较大额处罚款;
(六)重大调查项目的实施;
(七)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处理;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环保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公示、函询、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六条 公开征求意见前,承办科室、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资料、会务等相关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开征求意见后,承办科室、单位应将相关意见进行收集整理,认真研究分析,吸收合理意见;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或作出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迎宾路中段八一街
维护单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 迎宾路中段八一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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