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您好!欢迎来到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事前公开 >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发布单位: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4-24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

(一)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来源及修改;

(二)重大政策、制度的制订;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工作规划;

  (五)较大额处罚款;

(六)重大调查项目的实施;

(七)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处理;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环保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公示、函询、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第六条 公开征求意见前,承办科室、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资料、会务等相关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开征求意见后,承办科室、单位应将相关意见进行收集整理,认真研究分析,吸收合理意见;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或作出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

主办单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迎宾路中段八一街

维护单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     迎宾路中段八一街

邮箱:qhdhbxxzx@126.com     邮编:066000

冀公网安备13030202000887号     冀ICP备09049590号-1    网站标识:1303000022

微信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