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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 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发布单位: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3-05-20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

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办公地址:海港区港城大街街道八一街

联系电话(传真):0335-3659611

二、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生态环境领域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三、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四、行政执法程序

1.受理与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和听证;4.法制审核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文书送达;7.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结案。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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