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19.9)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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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001 |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02 |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03 |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04 | 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05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06 |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07 |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08 |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四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09 |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10 |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11 |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12 |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13 |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14 |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15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16 | 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17 |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18 | 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19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20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21 |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22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23 |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情节严重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24 |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情节严重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25 |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26 |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27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28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29 |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30 |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31 |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32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33 |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34 |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35 |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36 |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37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38 |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39 |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五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40 |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六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41 |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42 |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43 |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44 | 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45 |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46 |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47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48 |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49 |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50 |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51 |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52 |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53 |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54 |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55 | 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56 |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57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5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59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60 |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61 |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62 |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63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64 |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65 | 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66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67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68 |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69 | 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70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71 |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72 |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73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74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75 |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76 |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77 |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78 |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79 |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80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81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82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83 |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84 |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造成重大损失的;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85 | 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86 |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87 | 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88 | 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89 | 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90 | 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91 | 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92 |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93 |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94 |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95 |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96 | 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97 |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98 |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099 |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00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01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02 |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03 |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04 |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05 |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06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07 |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08 | 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09 |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10 | 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11 |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12 |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13 |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14 |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15 | 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16 | 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17 | 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18 |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19 |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20 | 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21 |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22 | 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23 |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24 |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25 |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26 |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27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28 |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29 |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30 |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 《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31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32 | 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33 | 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34 |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35 | 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36 | 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37 | 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38 | 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39 | 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40 | 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 《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41 | 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42 |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43 |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44 | 造成辐射事故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45 |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46 | 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47 | 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48 |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不公开或者篡改、伪造数据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49 | 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50 | 各类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51 | 企业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52 | 污泥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或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53 | 污泥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污泥管理台账或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54 | 污泥产生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污泥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55 | 污泥产生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污泥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56 | 具备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能力的污泥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57 | 不具备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能力的污泥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和脱水处理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利用和处置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58 |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搬迁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原址土壤、地下水污染状况进行监测、评估,或者造成原址土壤、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59 | 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60 | 未按照规定对进口、回收废旧金属进行监测或者在监测中发现问题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61 | 产生其他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62 | 未按照规定办理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63 | 重点排污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第四十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64 | 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超过厂(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排除噪声影响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65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未办理申报手续或者拒报、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66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67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68 | 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69 | 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70 | 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71 | 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72 | 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73 | 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74 | 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75 | 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76 | 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77 | 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78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79 | 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80 |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81 |
向水体排放未经消毒处理且不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82 |
向水体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 弃物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83 | 毁损、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护栏围网、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84 | 违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85 |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 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86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87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88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89 | 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90 |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91 |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92 |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93 | 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94 | 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95 | 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96 | 前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97 | 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98 | 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一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199 | 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一条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200 |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一条第四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201 |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202 | 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三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203 | 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204 | 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205 | 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206 | 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207 |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未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208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209 |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210 |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121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30212 |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 市环境执法支队、各县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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