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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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发布单位:政策法规科 发布日期:2019-04-16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3-0000000000035749-90-XK-00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环境影响报告书6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个工作日;报告书、报告表重新审核10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13-0000000000035749-90-XK-003 排污许可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环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11月6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13-0000000000035749-90-XK-00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省环保厅下放部分:危废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延续和注销)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五十七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环土【2018】17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13-0000000000035749-90-XK-005 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预审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13-0000000000035749-90-XK-006 建设项目(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省环保厅下放部分:粒子能量小于100兆电子伏的医用加速器、车辆检测用X射线装置、
术中放射治疗装置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辐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27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41号)3.《关于做好与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7号)5.《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13-0000000000035749-90-XK-007  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
①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
②Ⅱ类射线装置中的X射线深部治疗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包括小C型臂)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
③X 射 线 探 伤 机、工 业 用 X 射 线CT 机《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辐射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2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41号)、《关于做好与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13-0000000000035749-90-XK-008 放射性同位素转出、转入及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
①省内跨设区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
②设区市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放射源转让审批、备案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辐射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2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41号)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动态).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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