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6版) | |||||||
(保留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共71项)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 要件名称 | 提供审批要件的 服务时限 | 备 注 |
2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 | 市环保局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7、8、9、10、16、19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3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市环保局 | 服务性环境监测 |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11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12月4日以河北省政府令公布)第5条 | 河北省排污许可监测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4 | 排污许可证技术服务 |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11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12月4日以河北省政府令公布)第5条 | 河北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
(纳入市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 共16项) | |||||||
序号 | 纳入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技术性服务提供 的要件名称 |
备 注 | |
3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市环保局 | 服务性环境监测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19条 | 环境监测报告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