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保留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中市环保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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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中介服务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 要件名称 |
提供审批要件的 服务时限 |
备 注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20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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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市生态环境局 |
服务性环境监测 |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11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12月4日以河北省政府令公布)第5条 |
河北省排污许可监测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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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排污许可证技术服务 |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11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12月4日以河北省政府令公布)第5条 |
河北省排污许可技术报告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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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市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中市环保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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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纳入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技术性服务提供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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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企业自主验收,其中市环保局现负责项目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
验收报告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17条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
主办单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迎宾路中段八一街
维护单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 迎宾路中段八一街
邮箱:qhdhbxxzx@126.com 邮编:06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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