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环罚 [2021]8009号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承包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130301105372230R
地址: 开发区数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贺浩明
我局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代运营的龙海道污水处理厂,2021年3月5日至7日排放的水污染物(氨氮、总氮),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我局于2021年3月8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秦环责改字[2021]8003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水污染物达标排放。4月22日向你公司下达了《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秦环罚[2021]8008号),决定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叁佰陆拾万元整(3600000元)。2021年3月18日,我局对你公司代运营的龙海道污水处理厂进行复查,该污水厂当日排放的水污染物(氨氮 15.9gm/l、总氮 17.5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氨氮 5mg/l、总氮 15mg/l)。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4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秦环罚告字[2021]8009号)、《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秦环罚听告字[2021]800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万元整(3600000元)。
我局持有《罚没许可证》编号为罚证字第07000038,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得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秦行金财支行
户名: 秦皇岛市财政局
账号: 63401301000000215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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