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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钢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秦环罚[2021]1030号)
发布单位:海港区分局 发布日期:2021-05-14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1]1030号

秦皇岛钢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300601186920H                                       

地址:    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来生  

我局于2021119日和2021218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秦皇岛钢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的杜庄5#污水站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的规定。我局于20214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秦环罚告字[2021]102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秦环罚告字[2021]1011)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至今,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二项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序号54)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叁元整(13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海港区分局开具《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承德银行秦皇岛分行      户名:      秦皇岛市财政局          

 账号:      5013078200019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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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单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     迎宾路中段八一街

邮箱:qhdhbxxzx@126.com     邮编:06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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