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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仝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环罚〔2021〕4003号
发布单位:抚宁区分局 发布日期:2021-05-11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环罚〔2021〕4003号

河南省仝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44BFH827

法定代表人:张战国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大峪镇财政所3楼

2021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到抚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由你单位承包前期土地平整和道路施工等相关工程,并承担相关施工期内的相关法律责任,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场地北侧存放有渣土石料料堆,其周围设置的围挡高度低于渣土石料堆放高度,且料堆部分未苫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施工合同(合同编号:ZS-FN01-T-2020-02)、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你单位陈诉申辩权,有2021年4月21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秦环罚告字[2021]4003号)和2021年4月21日相关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冀环规范〔2020〕4号)第五条第一款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序号3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抚宁区分局开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秦行金财支行              

户名:秦皇岛市财政局                       

账号:63401301000000215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志刚                 电话:0335-7810182   

 址:抚宁区长征路109号     邮政编码:066300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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