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 皇 岛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秦环罚字〔2020〕9050号
秦皇岛鑫海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911303007699111871
地 址: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团林管理处团林中南村
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对你进行了现场调查和询问,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到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70000)。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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