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 皇 岛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秦环罚字〔2021〕9008号
孙学磊:
身份证号码:13032219790429225X
地址:北戴河新区大蒲河管理处大蒲河村522号
我局于2021年4月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的1台推土机(型号TS160E)在施工工地进行作业,经检测尾气排放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财务审计科开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秦皇岛银行金财支行
户名:秦皇岛市财政局
账号:634013010000002150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1日
主办单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迎宾路中段八一街
维护单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 迎宾路中段八一街
邮箱:qhdhbxxzx@126.com 邮编:06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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