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 皇 岛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秦环罚字〔2021〕9003号
常文兴:
身份证号码:130322196703152213
地址:北戴河新区大蒲河管理处小蒲河村
我局于2021年3月1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小蒲河村东,昌黄路南侧田地内露天焚烧秸秆和杂草,在田地内点燃了4处秸秆堆放点,过火面积约有5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财务审计科开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秦皇岛银行金财支行
户名:秦皇岛市财政局
账号:63401301000000215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9日
主办单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迎宾路中段八一街
维护单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 迎宾路中段八一街
邮箱:qhdhbxxzx@126.com 邮编:06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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