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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宝(名称:抚宁区宝锐缝纫机零件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环罚〔2021〕4004号
发布单位:抚宁区分局 发布日期:2021-06-10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环罚〔2021〕4004号

刘长宝(名称:抚宁区宝锐缝纫机零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306MA0E7GLB57

地址:抚宁区抚宁镇骊城大街418号

经营者:刘长宝

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6603024417

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荒佃庄乡后双坨村301号

2021年4月8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抚宁区宝锐缝纫机零件厂(经营者:刘长宝)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20年12月份擅自开工建设,已建成;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于2021年1月份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27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你单位陈诉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有2021年5月6日《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秦环罚告字[2021]4004号、《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秦环罚听告字[2021]4004号和2021年5月27日相关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冀环规范〔2020〕4号)第五条第一款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序号1、7)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20年12月份擅自开工建设,已建成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伍拾元整;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于2021年1月份投入生产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贰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抚宁区分局开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秦行金财支行              

户名:秦皇岛市财政局                       

账号:63401301000000215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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