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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环罚〔2021〕5043号
发布单位:昌黎县分局 发布日期:2021-06-08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秦环罚2021〕5043

 

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6011867606

住址(地址):昌黎县靖安镇达子营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庆坡

2021年3月20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昌黎县靖安镇的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就河北省第五轮大气专项执法检查组到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一带钢车间环氧切割工序已安装废气收集设施,收尘管道和集气罩连接不严密,部分粉尘逸散,精细化管控不到位及一带钢车间浇铸工序移动集气罩和管道连接不严密,浇铸过程中部分烟尘逸散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经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一带钢车间环氧切割工序、浇铸工序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你公司涉嫌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带钢车间环氧切割工序、浇铸工序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20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秦环责改字〔2021〕5014号),于2021年3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秦环罚告字〔2021〕50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秦环听告字〔2021〕5016号)的形式告知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大气类第二十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1.违法行为类型: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的,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百分值1%-20%,鉴于你公司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未采取,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按20%;2.年度违法行为次数: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百分值10%,鉴于你公司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秦环罚[2020]5005号),按10%;3.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百分值1%-5%,鉴于你公司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按5%;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鉴于你公司能够配合检查,按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百分值1%-20%,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按20%;综上判定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20万元×(20%+10%+5%+0%+20%)=11万元。(大写:壹拾壹万元整)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昌黎县分局规财股开具《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纳至秦皇岛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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