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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环罚〔2021〕5046号
发布单位:昌黎县分局 发布日期:2021-06-08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秦环罚2021〕5046

 

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6011867606

住址(地址):昌黎县靖安镇达子营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庆坡

2021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昌黎县环安大队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检查组前往位于昌黎县靖安镇达子营村的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全程有你公司烧结厂生产调度黄树新在场,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3台180㎡烧结机3月7日-3月15日生产记录显示为正常生产状态,与其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显示你公司3台180㎡烧结机3月7日-3月15日处于停产状态,实际生产状态与在线数据状态不符,经调查询问你公司烧结厂调度黄树新在得知3台180㎡烧结机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采取停产减排措施。但他擅自做主未停产,并把3台180㎡烧结机在线监测设备的探头拔至不能正常测量位置。你公司涉嫌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3台180㎡烧结机自动在线监测设备3月7日-3月15日日报表及其对应的实际生产台账、现场照片为证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2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秦环责改字〔2021〕5017号),于2021年3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秦环罚告字〔2021〕503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秦环听告字〔2021〕5019号)的形式告知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十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1.违法行为类型: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百分值41%-50%,鉴于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将3台180㎡烧结机在线监测设备的探头拔至不能正常测量位置,导致在线数据为停产状态数据,按50%;2.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百分值5%,鉴于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按5%;3.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百分值0%,鉴于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已整改完成,按0%;4.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百分值0%,鉴于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执法检查,按0%;5.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百分值1%-20%,鉴于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为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将3台180㎡烧结机在线监测设备的探头拔至不能正常测量位置,造成不能正常监测排放的污染物,且满负荷生产,造成严重影响,按20%。综上判定标准,我局决定对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处罚款1000000×(50%+5%+0%+0%+20%)=750000元(大写:柒拾伍万元整)。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昌黎县分局规财股开具《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款缴纳至秦皇岛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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