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 环罚〔 2021 〕6009号
河北武山水泥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911303247589109564 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址: 卢龙县石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崔志民
我局2021年3 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企业在2021年3月7日18时至3月15日14时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1号窑、2号窑未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2、篡改生产中控投料量程,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生产记录、在线监测数据、折线图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描述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如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情形的,应进行描述并阐述理由)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和河北省生态环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序号10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人民币壹佰壹拾伍万元整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 秦皇岛市财政局 账号: 634013010000002150
收款银行: 秦皇岛银行金财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5日
主办单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迎宾路中段八一街
维护单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 迎宾路中段八一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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