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龙满族自治县华强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滨河路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130321MA07TFFT5X
地址:青龙县青龙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冯进国
我局于2021年 9 月 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有400平米罩棚一座,30立方米油罐四个,加油机4台,66平米站房一个,未能提供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估价报告和现场录像、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 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秦环罚告字〔2021〕7029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元整。
我局持有的《罚没许可证》编号为罚证字第07000038号,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财务科开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秦皇岛银行金财支行户名:秦皇岛市财政局 账号:63401301000000215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5日
主办单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迎宾路中段八一街
维护单位: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 迎宾路中段八一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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