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审批文件 |
1 |
昌黎县聚隆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燃料油、溶剂油储罐技改项目 |
秦环昌审[2020]11号 |
2020.3.18 |
批复 |
2 |
河北丰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增2t生物质热水锅炉项目 |
秦环昌审[2020]12号 |
2020.3.18 |
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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