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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单位: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19-08-26
 《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共分5大部分、27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总则”,共7条。明确了排污权、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等有关概念,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范围,环保、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职责,排污单位排污权的获取方式以及排污单位对其有偿获取的排污权具有的使用权和处置权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对其有偿获取的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具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
  (二)“排污权初始分配和有偿使用”,共5条。从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权限划分、初始排污权出让方式、排污权使用费分级征收、排污权有效期限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明确了省及各设区市(含直管县)人民政府储备排污权指标的来源。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按排污许可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初始排污权通过定额出让方式有偿获得,排污权使用费实行分级征收。排污权有效期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一致,一般为五年。
  (三)“排污权交易”,共9条。从排污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主体资格,排污权交易平台,排污权交易价格,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交易时间,建设项目排污权交易分级管理和跨区交易管理,排污权交易程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区域范围和行业范围、排污单位申请租赁以及排污权交易主体不得交易的情形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交易时间必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项目、跨设区市(含直管县)项目排污权交易由省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排污权交易由设区市(含直管县)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在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可在全省范围内交易,火电企业(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水系内进行。
  (四)“监督管理”,共5条。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的执法监管、工作人员不能滥用职权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明确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统筹用于污染防治。
  (五)“附则”,共1条。说明了实施日期,并规定我省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政策:《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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