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工作的具体尺度和标准,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要求,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新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原《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于2024年7月31日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环规范〔2024〕1号),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冀环规范〔2023〕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
该基准由裁量基准、裁量规则、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河北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五部分组成,此次对裁量基准、裁量规则、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部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裁量规则共包含10类行政处罚种类,223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并就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罚依据、裁量要素、判断标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一)裁量基准部分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裁量权基准适用范围,将全省行政处罚案件纳入基准范围,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本基准的基础上,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裁量基准。二是规定了裁量原则、裁量方式和罚款金额的计算方式。三是对行政处罚中的从重处罚情形、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不予处罚案件的实施程序等进行了细化说明,既适于行政机关掌握使用,又便于行政相对人监督。
(二)裁量规则部分主要内容。对照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26部法律法规将裁量规则分为环评类、排污许可管理类、大气类、水类、土壤类、固废类、噪声类、海洋类、辐射类、其他类等10个类别,并根据新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裁量规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精准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三)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部分主要内容。《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明确了25种免罚情形。针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从免罚事项的名称、实施依据等方面均作了详细的规定。
三、特点说明
(一)与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规范罚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司发〔2024〕11号)相衔接,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动态调整。
(二)坚持“包容审慎、科学裁量、过罚相当”的原则,明确处罚事项的具体情形以及对应的裁量基准,进一步推进规范执法。
(三)充分考虑行政处罚事项的各种情形,对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认定、处罚依据适用、裁量要素取值、判定标准运用等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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