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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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单位: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3-20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信息,特编制《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www.qhdhb.gov.cn)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为主动性公开的机构简介、计划总结、工作动态、办事指南、发展规划、政务动态、公告公示、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事业性收费、表格下载等信息,具体网址为www.qhdhb.gov.cn。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秦皇岛市秦皇东大街193号咨询)。时间为周一13:30—17:30,周二至周五09:30—16:30 ;联系电话3659611。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在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设立电子屏幕,公开机构简介、办事指南及流程、收费标准、业务介绍、技术标准等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政策法规类信息在生效期内保留;消息、公告类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其他消息网上留存的期限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咨询这类信息。

  3、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不超过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2、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地址为秦皇岛市秦皇东大街193号。办公时间为08:30—17:30。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335-3659611,传真号码0335-3659639,通信地址秦皇岛市秦皇东大街193号,邮政编码 066000,电子邮箱地址 bgs3659611@163.com

  3、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秦皇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⑴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www.qhdhb.gov.cn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到qhdhbxxgk@163.com即可。

  ⑵信函、电报、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⑶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单位、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流程

  ⑴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原因,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⑵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⑶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⑷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单位收取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

  ⑸特殊情况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监督办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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