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废铅蓄电池收集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分局、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冀环固管〔2019〕252号)、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方案》(冀环办字函〔2019〕8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市局组织开展了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试点工作。我市两家试点单位抚宁县兴华废油脂回收再生销售有限公司(冀危铅收试(临)﹝2020﹞34号)和秦皇岛市永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冀危铅收试(临)﹝2020﹞39号)经省厅审核批准,已经具备收集废铅蓄电池资格,正式投入运行。为了强化废铅蓄电池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充分发挥试点单位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收集试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收集试点单位从社会源产废单位收集废铅蓄电池的过程可豁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但应做好台账记录和交接记录,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交付人身份证、联系人电话等信息并签字确认。从企业事业工业源产废单位向集中收集试点单位、集中收集试点单位向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转移废铅蓄电池的,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严格落实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收集试点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定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申报废铅蓄电的收集、贮存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应当包括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抚宁分局和卢龙分局要按照规范化管理和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有关要求,强化日常监督,确保收集试单企业做好台账记录和交接记录,严格落实转移联单制度等管理制度,督促收集试点企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定期申报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有关资料。并将两家单位列入2021年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督导企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二、加强对产生废铅蓄电池单位的监督管理
产生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处置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应当将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提供和委托持有许可证或是集中收集试点单位收集、利用、处置,禁止将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设施、场所,应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制度。
各分局要一是要重点加强对社会源产废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关注铅蓄电池经营销售单位(销售网点)、工矿企业、移动通信、银行服务等铅蓄电池使用单位、废旧机动车拆解等产生废铅蓄电池的工业源产废单位;以及以维修和以旧换新名义回收废铅蓄电池业务的蓄电池经销单位、汽车维修厂、汽配服务企业、电动车销售维修站点等。二是要重点检查铅蓄电池经营销售单位铅蓄电池销售量和销售去向,以维修和以旧换新名义回收废铅蓄电池业务的蓄电池经销单位同时查看回收量。三是要检查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的环保手续、废旧蓄电池台账建立、贮存设施运行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各分局要严格执法,不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于发现的涉废铅蓄电池非法收集、贮存、处置等问题,要严格按照新固废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处罚,对于涉刑事问题,要第一时间将问题线索移交公安部门。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分局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我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工作成果,公布我市两家试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重点加强对汽车维修厂、汽配服务企业、电动车销售维修站点等单位的宣传引导,明确有关要求,督促履行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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