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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作风纪律监督举报方式的公告
发布单位: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4-05-09

关于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作风纪律监督举报方式的公告


经党省委、省政府批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24510日至63日进驻秦皇岛开展督察工作。现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纪律规定》公开,欢迎社会参与监督。如发现督察组及其成员存在违反《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纪律规定》的情形,可向纪委监委驻生态环境纪检监察组反映。电子邮箱为:hbjianchashi@126.com;信箱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06号,邮编:050000


附件: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纪律规定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

2024510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纪律规定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政治建设,严明纪律规矩,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及中共生态环境部党组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树立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良好形象,确保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工作纪律严明、敢督善查、风清气正,结合实际,制定督察和执法纪律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严守政治纪律。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准发表与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论、文章等,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和各项规定,做到令行禁止,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禁作表面文章,搞形式、走过场。集中督察和执法时间超过10天以上的,要成立临时党支部,严格落实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第二条  严守组织纪律。坚决服从领导,听从组织安排,执行组织决定,严格执行组长(带队领导)负责制。在督察和执法工作中,对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不准擅自处置和对外发表主张。督察和执法进驻期间,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不准擅自离开驻地、不准私自会客;不准参加老乡、校友、战友等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三条  严守廉洁纪律。不准利用督察和执法工作便利谋取私利,为请托人、亲属或所在单位在课题或项目承揽、环评审批、环境执法、督察问责、企业经营活动、干部提拔和调整等方面打招呼、递条子。严禁利用内部信息谋取利益,不准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变相赠予的其他物品,不准接受保健性体检活动,不准接受文艺、体育等营业性活动门票,不准在被督察和执法对象及有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通过被督察和执法对象及有关单位接待家属或亲友旅游、度假。督察和执法进驻期间,除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外,不准进入名胜古迹和旅游风景区。

    第四条  严守群众纪律。坚决做到以人民为中心,不准漠视群众利益,对符合督察和执法受理范围的群众环境投诉举报均应认真对待,及时转办督办,不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不得改变和截留群众举报问题。督察和执法工作中,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群众利益,不准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不准欺上瞒下、刁难群众、吃拿卡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公开有关督察和执法信息。强化服务意识,改进督察和执法方式,规范督察和执法行为,切实减少被督察和执法对象的负担。

    第五条  严守工作纪律。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不准滥用督察和执法职权。在督察和执法工作中,不干预被督察和执法对象的正常工作,不向其提出与督察和执法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准擅自削减督察和执法发现的问题,不准违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的处置规范和程序。现场督察和执法一律轻车简从,不准层层陪同,确因工作需要,被督察和执法检查的地方可派一名工作人员引路。督察和执法进驻期间,严格遵守回避制度,认真落实每晚碰头会制度。

第六条  严守生活纪律。督察和执法进驻期间,不准浪费奢侈,不准饮酒,不准外出自费集体聚餐。不准涉足影响督察和执法工作人员形象和声誉的不健康场所和活动,不准发生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不准发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  严格保密制度。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泄露督察和执法工作秘密,不准跑风漏气。督察和执法期间,严禁在非工作场合谈论或交流督察和执法问题线索或内部情况;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任何与督察和执法有关的情况;未经批准严禁对外发布督察和执法情况或接受采访。督察和执法进驻结束后,所有督察和执法工作人员不准擅自对外泄露任何未经公开的督察和执法资料,不准向外界透露涉及被督察和执法对象的公务秘密和商业机密。

第八条  严格住宿标准。严格执行住宿标准和要求,督察和执法期间,入住宾馆要严格按照省差旅住宿费标准安排房间,中途离开要腾退不必要的房间,进驻结束后要及时腾退全部房间。不准擅自在驻地外住宿,不准以督察和执法组名义在驻地安排亲友及其他人员住宿。

第九条  严格接待标准。要严格按照当地接待标准安排工作用餐,不准接受被督察和执法对象宴请,不上高档菜肴,原则上能够开展自助用餐的一律使用自助就餐。进驻结束后,应向被督察和执法对象缴纳伙食费。

    第十条  严格交通规定。严格执行河北省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不准擅自借用和占有被督察和执法对象及有关单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办公设备,不准擅自驾驶工作用车。督察和执法进驻期间,统一租用公务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由被督察和执法对象协助安排城市内交通用车的,督察和执法进驻结束后,应向被督察和执法对象交纳交通费。

第十一条  强化“亮剑”精神。督察和执法工作中,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主动担当、勇于作为,强化斗争精神,敢于较真碰硬,做到聚焦问题精准,证据链条完整,问责处罚严格,防止好人主义。

第十二条  强化形象意识。督察和执法工作中,不准随意着装,有制式服装的必须身着制服,无制式服装的要着装得体,党员必须佩戴党员徽章。做到仪容端庄、仪表整洁,精神饱满,举止得体,态度热情,言语文明。严禁出言不逊、讽刺挖苦、讲脏话,严禁使用恐吓、威胁和诱导性语言。

第十三条  强化监督机制。督察和执法进驻前,人人签订遵纪守法责任书;进驻后,设立监督电话;结束后,各督察和执法组要书面报告本组纪律规定落实情况,被督察和执法单位要填写反馈督察和执法组纪律执行情况,一并分别报送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和生态环境执法局,同时报省生态环境厅机关纪委和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备案。对于违反本督察和执法纪律规定要求的,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本督察和执法纪律适用于日常、专项和集中督察和执法等所有督察执法行为。本《督察和执法纪律规定》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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